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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醫改新坐標:政府為基本醫療保險買單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 (記者楊維漢、周婷玉、鄒聲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之一。對新醫改方案,社會各界無疑期盼已久。 26日下午,受國務院委托,衛生部部長陳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了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情況,清晰地勾勒出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輪廓和方向…… 醫改指向何方? 我國醫改指向何方?計劃實現什么樣的目標?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我國醫改的總體目標十分關注。 “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促進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陳竺在報告中明確了我國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 ――到2010年,在全國初步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框架,努力緩解城鄉、地區、不同收入群眾之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差距擴大的趨勢,有效緩解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突出問題。 ――到2020年,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包括普遍建立比較完善的覆蓋城鄉的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比較健全的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比較規范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比較科學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多元辦醫格局,適應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進一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是一項十分復雜艱巨的任務,也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更是人民群眾的迫切愿望。”陳竺表示,有關部門將加強組織領導,制訂改革配套方案,進一步深化、細化和實化政策措施,互相銜接,協調推進,并積極組織開展試點工作。 經費從何而來?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衛生投入嚴重不足,醫療機構主要依靠以藥補醫和醫療服務收費維持運行,實行創收歸己、自行支配的政策,直接導致公立醫療機構趨利行為嚴重,職業道德建設薄弱,醫療資源浪費和患者負擔加重。 此前,國務院醫改協調小組邀請委托獨立的非政府機構提出醫改意見。其中的爭議主要集中在改革醫療體制的核心問題:醫療費用從哪里來?政府投入究竟是直接資助醫療機構(補供方),還是補貼消費者購買醫療保險(補需方)? 陳竺在報告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中給出了明確答案:“要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確立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增加衛生投入,逐步提高政府衛生投入占財政總支出比重,提高政府衛生投入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政府投入兼顧醫療服務供方和需方。” “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籌資,向城鄉居民提供均等服務。基本醫療服務由政府、社會和個人三方合理分擔費用。特需醫療服務由個人付費或通過商業健康保險支付。”陳竺說。 重點如何傾斜? “政府新增衛生投入重點用于公共衛生、農村衛生、城市社區衛生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陳竺的話指明了政府衛生投入的重點。 陳竺在報告中指出:“公共衛生機構實行全額預算管理。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探索實行收支兩條線、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經費的總額預付等多種行之有效辦法,嚴格收支預算管理,探索改革藥品價格加成政策,逐步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藥補醫機制,維護公益性質。” 專家分析認為,加強社區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機構等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是解決基層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重要途徑,促進城鄉居民享有均等的公共衛生服務。 農村是醫療衛生的薄弱環節。報告提出,政府重點辦好縣級醫院和每個鄉鎮一所衛生院,采取多種形式支持村衛生室建設,大力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條件,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骨干、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 “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社區衛生機構開始扮演著居民健康守護人的重要角色。 “整合現有城市衛生資源,逐步實現社區首診、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陳竺表示,要建立和完善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完善社區衛生服務功能,為社區居民提供疾病預防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健全各類醫院的功能和職責。充分發揮大醫院在承擔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醫學教育和科研、指導和培訓基層衛生人員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體系如何完善? 報告指出,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加強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制度為主體,其他形式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為補充,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政府補貼需方的核心是為基本醫療保險買單。”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衛生經濟與管理學系主任、中國醫藥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劉國恩說。 衛生部的統計顯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從2003年開始試點,目前全國2448個縣(市、區)已基本建立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7.3億農民,參合率達85.9%。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1.7億城鎮居民,2006年籌資額達到1747億元。今年下半年在79個城市啟動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雖然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取得了較快發展,但目前,約4億城鄉居民沒有被醫療保障制度覆蓋。”陳竺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保障能力和水平很低,需要不斷提高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剛剛起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需不斷擴大,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也需不斷完善。 劉國恩認為,國家加大的投入,建立全民醫保,通過補貼“需方”,讓每個百姓通過醫療保險選擇醫療服務,促使醫療機構提供更優質更有效的服務。 陳竺還勾勒出了醫保前景:到2008年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覆蓋到所有農村,并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報銷比例,減輕個人負擔;到2010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從業人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全面推開…… 公私如何定位? 當前,我國醫療衛生資源多集中在城市,其中優質資源又多集中在大中型醫院,現有衛生資源結構和布局不合理,城鄉和區域之間差距不斷加大。公立醫院怎樣改革,非公醫療機構如何定位,也是醫改的關鍵環節。 報告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中提出,到2020年,建立比較科學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多元辦醫格局,適應人民群眾多層次的醫療衛生需求。 關于公立醫院的性質和定位,陳竺在報告中指出,要改革醫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特別是“公立醫院要遵循公益性質和社會效益原則,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報告提出,公立醫院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政府和醫院管理者的責權,實行院長負責制,形成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衡,有責任、有激勵、有約束、有競爭、有活力的內部運行機制。 以藥養醫的現象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詬病。陳竺在報告中提出,要“實行醫藥收支分開管理,逐步取消以藥補醫機制,切斷醫院運行與藥品銷售的利益聯系,降低藥品價格。” 此外,為搞好公立醫院改革,陳竺在報告中還提出了一系列的相關配套措施:采取增加財政補助、適當提高醫療服務價格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規范收支,加強財務監管;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勵機制,體現醫務人員的技術勞務價值,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積極性,不斷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陳竺表示,改革就是要堅持以公立醫療機構為主、非公醫療機構共同發展,最終“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確、防治結合、保證質量、技術適宜、運轉有序的醫療服務體系”。
12-26
2007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框架已定 將征求各方意見
中國網10月18日報道衛生部黨組書記、副部長高強今天表示,經過一年多的工作,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部際協調小組已經取得很大成效,現在已經制定出一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總體框架。最近要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使我們制定的總體方案能夠更加完善,更加適應人民群眾的需求。 高強是在十七大新聞中心10月18日舉辦的“民生與和諧社會”集體專題采訪中做出上述表示的。 高強介紹,國務院成立的關于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部際協調小組已經工作了一年多的時間。在這項改革方案的制定中,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城鄉居民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維護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質,使醫療衛生機構和廣大醫療衛生人員能夠全心全意地為人民健康服務;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政府在規劃、投入、建設和監管方面的作用;同時也鼓勵和歡迎國內外的社會資金進入醫療衛生領域,發展和繁榮中國的醫療衛生事業;堅持統籌兼顧,做到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醫療保險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同步發展、同步改革;既要致力于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長遠建設,又要突出重點,解決當前群眾關心的一些現實問題。 高強說:“中國的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不僅全體中國人民關心,外國朋友也很關心。這使我更加認識到這次醫療衛生改革的重要性。” 十七大新聞中心10月18日舉辦主題為“民生與和諧社會”的集體專題采訪活動,邀請教育部部長周濟,衛生部黨組書記、副部長高強,勞動保障部部長田成平,民政部部長李學舉,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接受記者的現場采訪。記者招待會由十七大新聞中心副主任祝壽臣主持。
10-18
2007
處方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53號 《處方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高強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處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 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 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 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 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 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 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 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 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 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 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 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04〕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05〕436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一、處方標準 二、處方評價表
04-29
2007
廣東54家藥企聯名上書省衛生廳反對藥品降價
本報訊 記者汪令來、陸志霖報道:“60粒藥只賣5角錢,用面粉做也不止這個價!”昨天,針對正在進行的廣東省藥品掛網采購藥價猛降的情況,廣東省醫藥協會聯同54家廣東藥企上書省衛生廳:一味降藥價會對用藥安全構成極大威脅!與此同時,來自全國各地近500家藥企昨天也與廣東省衛生廳有關負責人對話,指出藥品降價不能作為解決“看病貴”的唯一方式。 1.3萬種藥品平均降價40% 總采購約200億元的2007年廣東省藥品掛網采購,以“降價猛”而聞名全國。據介紹,本周一公布的首批競價采購藥品共有13407種入圍,平均降40.39%。其中,由政府定價的平均降幅為49.17%,市場調節價的平均降幅為20.03%,其中降幅最大的品種達81%。 換句話說,此次廣東采購的相當一部分藥品的價格,由政府定價的,比政府最高限價還低五成;由企業自定的,比市場價還低兩成。如果算上此前政府定價已經22次下調已降了兩三成,理論上,今年廣東消費者能享受到的藥價要比往年減七八成。 藥企抱團反對“一味降價” 令人意外的是,無論是入圍還是落選,相當一部分藥企都大嘆“價格受不了”。廣東省醫藥協會昨天更聯合54家廣東主流藥企,共同就此上書廣東省衛生廳,認為一味降價,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不了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反而“會使得大部分民族醫藥企業徹底跨掉”。 由于今年采購的競價環節,采取“不論質量,價低者得”的方式,管理嚴格導致成本上升,反而成為部分藥企的一個劣勢。對此,廣東省醫藥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一味追求價低,可能導致一些名優產品徹底從市場消失,最終利益受損的還是老百姓。廣東省醫藥行業協會在給省衛生廳的信中還認為,一味降價,還有可能給用藥安全構成極大威脅。“因為有企業為迎合低價,有可能偷工減料”。 惠州一家中藥企業的董事長說,60粒一瓶的復方丹參片,市場價一般是3元左右,成本價在1.8元,但他在網上卻找到0.51-0.54元的調貨價。他反問:這能算是藥嗎?“因為做60粒片劑再包裝,直接用面粉做都不止這個價”。 僅靠降藥價不能解決問題 今年兩會期間,鐘南山院士曾提出“僅用降價來控制‘看病貴’過于單一”。對此,幾乎接受記者采訪的所有藥企都表示贊同:因為“看病貴”還涉及醫療體制;即使只針對藥品,單價低了,但療效差了,吃很多才能醫好,費用還不是上去了嗎?參與和省衛生廳對話的一些藥企代表提出:藥品要優質優價,藥價不能“一刀切”。 據悉,此次掛網采購,正在進行的第二批議價采購環節中,4200參加品種中的3300個,基本上都被宣布“攔腰砍價”。要知道,與第一次競價的“大路貨”不同,這些參與議價品種,都是些專利藥、原研藥、獨家品種、中藥保護品種。一些企業代表不解地問:如果這些藥品都沒有利潤甚至低于成本價,以后藥企哪有動力和實力,去做創新和研發? 對此,省衛生廳副廳長張壽生昨天也表示歉意,認為采購平臺給出的價格“不盡合理”。他表示,這些優質藥品在下面的議價程序中仍會有大量機會。而廣東省物價局一位陳姓處長的言語更為直白,“保證大部分進入廣東市場”。
03-09
2007
藥監部門今年試行駐廠監督員制度 30藥企將整改
新華網廈門2月1日電(記者胡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吳湞1日于此間召開的2007年全國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上透露,今年國家藥監部門將在藥品生產企業試行駐廠監督員制度。 吳湞透露,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在研究、討論《駐藥品生產企業監督員管理辦法》。按照要求,對于第一、二類高風險產品的藥品生產企業,今年各省藥監部門必須派駐監督員;對于生產第三類風險品種的企業,原則上也必須派駐監督員,但各省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安排。有條件的省份也可逐步擴大到其他劑型的藥品生產企業。 吳湞強調說:“駐廠監督員是一項制度,不是指一個人。今年我們將堅決開展試行工作,不能動搖。” 吳湞說,駐廠監督員制度是在當前藥品安全性事故不斷發生的情況下,加強藥品生產日常監管的重大舉措。
03-01
2007
發改委:制定藥價須經成本調查、專家評審等程序
中新網2月25日電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5日公布了《醫藥價格工作守則(暫行)》,明確提出,制定醫藥價格必須經過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或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集體討論、集體審議的程序。 守則明確規定,進駐醫藥企業進行成本調查,要有兩名以上醫藥價格管理工作人員參加。調查結果要與企業溝通后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如實反映企業及調查組成員的不同意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 守則要求,組織醫藥價格評審或論證,要在紀檢監察部門現場監督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專家。研究分析醫藥價格基礎數據、提出價格調整原則方法及價格調整建議、擬定價格調整方案,要進行集體討論。確定價格方案,要進行集體審議。 “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有條件的要通過媒體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守則提出,出臺醫藥價格政策和具體調整方案,還要以適當方式與相關企業進行溝通。 為嚴肅工作紀律,守則明確規定,醫藥價格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醫藥企業給予的財物,不得接受醫藥企業的宴請和出國邀請,不得向企業提出個人要求。從事醫藥價格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堅持進行定期輪崗交流。 《醫藥價格工作守則(暫行)》自今年3月1日起執行。 一、提高思想認識。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以維護群眾切身利益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強學習,勤奮工作,改進方法,提高效率,不斷增強做好醫藥價格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貫徹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各項規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將反腐倡廉作為醫藥價格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常抓不懈,重點防范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察。發揮教育治本的作用,堅持警鐘長鳴,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不斷筑牢抵御腐敗的思想防線。 三、嚴格行政審批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提高醫藥價格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制定醫藥價格,必須經過成本價格調查、專家評審或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集體討論、集體審議的程序。 四、規范成本調查行為。進駐企業進行成本調查,要有兩名以上醫藥價格管理工作人員參加。調查結果要與企業溝通后由全體調查人員簽字,如實反映企業及調查組成員的不同意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不在被調查企業用餐,確因條件所限需要用餐,必須堅持吃工作餐并按標準付費。 五、完善專家評審和論證制度。建立健全藥品價格評審和論證專家庫。組織醫藥價格評審或論證,要在紀檢監察部門現場監督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選參加評審或論證工作的專家。被抽選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審或論證工作的,按前述方法進行補選。參加評審工作的人員不得引導、不得限制專家發表意見。 六、堅持集體研究和審議。研究分析醫藥價格基礎數據、提出價格調整原則方法及價格調整建議、擬定價格調整方案,要進行集體討論。確定價格方案,要進行集體審議。召開重要會議,邀請紀檢監察部門派人參加。 七、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按照醫藥價格管理行為有依據、有記錄、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健全基礎資料分類存檔和保存制度。對醫藥價格制定過程中的基礎數據、專家意見、相關方面建議、內部討論的會議紀要等基礎資料,要做到記錄完整、專卷保存。 八、加強溝通與協調。研究制定價格政策和價格方案,要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有條件的要通過媒體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醫藥價格管理的積極性。出臺醫藥價格政策和具體調整方案,以適當方式與相關企業進行溝通。 九、實行公開接待制度。聽取企業意見,要堅持集中、公開原則。解答政策,要通過設立接待日,在公開場所集中向企業解答。聽取企業匯報、了解相關情況,必須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并做好記錄。與外賓會談,一律通過外事部門安排,按照外事接待規定程序進行。 十、規范信息披露行為。對于價格制定過程中的需要公開的有關信息,要采取集中通報或通過互聯網發布信息等形式公開。未經領導批準,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透露。在價格制定過程中,價格工作人員掌握的屬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資料,一律不得對外披露。 十一、嚴肅工作紀律。從事醫藥價格管理工作的人員,既要管好自己又要管好家屬。醫藥價格管理人員不得在工作以外時間私自與企業接觸。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醫藥企業給予的財物,不得接受醫藥企業的宴請和出國邀請,不得向企業提出個人要求。未經上級領導批準,不得參加由企業主辦的與醫藥價格相關的任何活動。 十二、堅持崗位輪換。從事醫藥價格管理工作的人員,要堅持進行定期輪崗交流。凡在同一領導職位上滿五年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原則上要交流工作崗位。 十三、加強監督檢查。醫藥價格管理人員要認真遵照本守則開展有關工作。對違反本守則規定的,上級領導要及時指出錯誤并進行批評教育。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本守則自2007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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